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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然气处理厂第三气体处理厂二期装置检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9-11-21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19-11-21

 

   :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然气处理厂第三气体处理厂二期装置检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濮环审表〔2019〕27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天然气处理厂第三气体处理厂

二期装置检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你单位报送的由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天然气处理厂第三气体处理厂二期装置检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发动机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火炬废气依托现有55m高排气筒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废气采取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并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建议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豫环文〔2019〕84号)要求。

2.废水。分离器废水、装置降温废水送往马寨联合站深度处理后回注;生活污水送入中原油田第七社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3.噪声。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确保噪声达标排放,避免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滤芯、废分子筛、废导热油、含有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生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恢复生态恢复措施,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占用,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建设绿化带,加强道路两侧的绿化工程。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20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19年11月21日

 

 

 

 

 

抄送: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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