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1〕3号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2-24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香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1〕3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香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006753993129)报送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香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工艺 VOC废气采用“碱喷淋+旋转式 RTO 燃烧+碱喷淋”处理;含氯 VOC废气经“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车间无组织VOC收集后采用“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治理;酸性尾气送“二级水喷淋+二级20%碱液吸收”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经“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危废间、储罐废气收集送RTO 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的 50%、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挥发性有机物建议值、多介质环境目标值 DMEGAH、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604-2018),参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 1 和表 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工艺废水、VOC尾气碱液吸收废水 、设备洗涤废水、污冷凝水经“隔油+调节+微电解+强制电解+絮凝沉淀”处理后和生活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真空系统外排废水经“UASB+缺氧+接触氧化+二沉+臭氧氧化+絮凝沉淀”进一步处理后和循环水站外排水、纯水制备外排含盐水等清净下水一起排入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二级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 1、表 2间接排放标准及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蒸馏残液、废活性炭、废离子膜、物化污泥、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为一般固废,暂存后卫生填埋。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2月2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