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1〕4号清丰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4-13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丰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七养殖分场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2.2万头生猪)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1〕4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清丰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七养殖分场
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2.2万头生猪)
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
审批申请的批复
清丰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22MA480EDY0B)关于《清丰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七养殖分场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2.2万头生猪)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规定,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4月13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清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