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1〕9号濮阳市唯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5-12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濮阳市唯康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活禽1100万只、加工禽类肉制品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1〕9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濮阳市唯康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活禽1100万只、加工禽类肉制品2000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濮阳市唯康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唯康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活禽1100万只、加工禽类肉制品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相应投资。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屠宰车间恶臭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站恶臭封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经15m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恶臭经喷洒除臭剂、废物日产日清等措施治理。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标2标准值,锅炉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食堂油烟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隔油+A²O+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福堪镇污水处理站,纯水制备废水用作车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用厂区绿化。尾水排放应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标准及福堪镇污水处理站收水标准。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病死鸡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粪便定期拉走沤肥, 鸡血、鸡毛、内脏作为副产品外售,栅渣及污泥送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确保屠宰区、场区道路及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满足《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要求,严格做好防渗措施。
(六)本项目应按照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年5月1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乐县生态环境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