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濮环审〔2021〕22号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8-26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1-8-26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0吨糠醇及6000吨呋喃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濮环审〔202122

 

 

濮环审〔202122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0吨糠醇及6000吨呋喃系列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28MA44JGEA65)报送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0吨糠醇及6000吨呋喃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濮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糠醇装置、2-乙酰呋喃装置、储罐呼吸、灌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RTO燃烧+15m排气筒排放;糠醇装置氢化尾气甲醇装置弛放气、闪蒸废气、甲醇塔不凝气,以及天然制氢装置解吸废气返回转化炉作燃料;转化炉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同时配套SNCR脱硝处理装置,无组织废气通过氮封、平衡管回收、开展LDAR泄漏监测与修复等措施治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挥发性有机物建议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他炉窑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基准氧含量3.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D14554-199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4标准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工艺废水与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生活化验废水依托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气浮+调节+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缺氧生化)处理后与脱盐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排入户部寨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同时满足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户部寨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化污泥掺入锅炉燃烧,办公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天然气制氢废变换废催化剂、废分子筛交厂家回收;危险废物精馏残渣送生物质锅炉焚烧,废催化剂、含镍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濮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1826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