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2〕35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2-7-28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文24储气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2〕35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文24储气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91410900719176285H)报送的由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文24储气库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求,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管控要求,防治施工扬尘污染。闪蒸废气、再生尾气及脱烃不凝气气经管道引入燃料气系统综合利用;无组织废气经采用先进设备、加强检修、定期开展LDAR检测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2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2.废水。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生产废水经管道进入文三污处理设施处理后回注。废水回注时应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94)标准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固废临时堆场,落实“三防”措施,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废钻井泥浆和废岩屑不落地收集后由防渗漏、防溢流的运输车辆统一转移专业单位处置,清管废渣交专业单位处理,不能回用的施工废料与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运营期过滤废渣委托专业单位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三甘醇、废防冻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
5.生态。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优化施工方案,缩短施工时间,保护沿线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6.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2年7月2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