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3〕22号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3-10-12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示范项目-年产2万吨生物基四氢呋喃联产8900吨生物基甲醇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3〕22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示范项目-年产2万吨生物基四氢呋喃联产8900吨生物基甲醇示范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00683172687F)报送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宏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示范项目-年产2万吨生物基四氢呋喃联产8900吨生物基甲醇示范工程(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乐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在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工艺有机废气、罐区呼吸气、装卸平台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厌氧工序沼气经RTO处理;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处理;糠醛脱羰反应尾气送生物基甲醇生产装置做原料利用;脱碳解析气经水洗塔洗涤吸收;废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碱喷淋塔+氧化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严格5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函[2017]162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
2.废水。蒸汽吹扫冷凝水、油水分离器废水、分液罐冷凝水及真空泵废水经厂区高浓度废水处理站预处理(调节+絮凝沉淀+异相催化氧化)后与车间设备清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站(UASB厌氧反应+厌沉池+A/O池+二沉池+芬顿氧化+三沉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同时满足《化工行业水环境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DB41/1135-2016)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精馏残渣、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吸附剂、絮凝沉淀池污泥、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润滑油、废冷冻机油、废导热油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化污泥、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生态部门联网。
(五)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3年10月1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乐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