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5〕23号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5-8-26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耦合城市污泥减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5〕23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燃煤耦合城市污泥减碳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91410900330059101R)报送的由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耦合城市污泥减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耦合城市污泥减碳项目位于濮阳工业园区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以现有燃煤锅炉为基础,年处理7万吨濮阳市及周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及工业废水处理厂产生的不属于危废的污泥。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污泥储存仓、输送系统废气送燃煤锅炉焚烧处置。焚烧烟气依托原有“低氮燃烧+SCR 脱硝+超净电袋复合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表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经收集后排入现有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依托现有回用,不外排。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润滑油、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生态部门联网。
(五)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5年8月2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