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全部调整扩大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禁用高污染燃料种类
禁燃区内禁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Ⅲ类(严格)标准。具体包括: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其他相关要求
1.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包括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2.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3.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4. 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集中供热、电网、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并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监管。
5.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濮政〔2016〕65号)、《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9〕5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