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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大气〔2021〕29号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1-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号),我国将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为切实履行《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产品种类。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序号

  码

 

  名 称

1

HFC-32

CH2F2

二氟甲烷

2

HFC-134a

CH2FCF3

1,1,1,2-四氟乙烷

3

HFC-125

CHF2CF3

五氟乙烷

4

HFC-143a

CH3CF3

1,1,1-三氟乙烷

5

HFC-245fa

CHF2CH2CF3

1,1,1,3,3-五氟丙烷

  HFC-32是《中国工商制冷空调行业第二阶段(2021-2026)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管理计划》确定的主要替代技术选择方向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对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使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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