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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污染源单位普查主体的回复

发表时间:2018-07-10 浏览次数:

问:市污普办,你好,我县有中原油田的企业,在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请问普查主体是谁?

答:近日个别县区反应央企由谁普查统计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包含中原油田)的各类污染源单位,一律按照行政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对于跨多个行政管理区域的污染源单位,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若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仍无法界定普查主体权限的,由当地具备管辖权的上级普查机构统一协调,明确普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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