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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公示信息

发表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濮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下;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5吨/天,氨氮0.25吨/天。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9日。电话(传真):0393-666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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