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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濮阳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下达我市的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74号),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海河、黄河流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濮阳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国家、省、市三级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

  第四条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生态补偿。

  对县(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

  (一)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3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

  (二)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

  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一)以县(区)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给予县(区)20万元的生态补偿。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县(区)200万元生态补偿。

  第六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补偿资金。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4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扣收县(区)40万元;造成跨省污染事件的,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200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40万元。

  (四)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计算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每月5日前向各县(区)政府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奖励情况。

  第八条 扣收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县(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若扣收县(区)资金不足以安排奖励资金,缺口部分市级另行统筹安排。奖励县(区)资金,由县(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对于有出省境断面的县,可视水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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