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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8-04-13 浏览次数: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3.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3.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3.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4、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4.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4.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5、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3.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3.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3.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4、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4.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4.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5、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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