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四张清单”制度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法政办〔202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精准监管工作,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我局制定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
2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行政建议、行政约谈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己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
4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 | |
5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回访 | |
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 | |
8 | 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 1、《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运送垃圾数量在1m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时完成整改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 | |
9 | 禁煤区单位和经营者燃用散煤 | 1、《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时完成整改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 | |
10 | 按日连续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 常规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2.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3.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 行政建议、行政约谈 | |
11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
12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公开内容弄虚作假除外)。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
13 | 在线超标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2、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2023年1月1日施行) 3、《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4、《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 非正常工况下,依法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出现异常、超标情况的,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符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在线监测超标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
14 | 其他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附件2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在竣工验收期间,因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采取将所产生的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设施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等应急措施后已减轻危害后果,已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仍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2、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后已减轻危害后果,在检修时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浓度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书面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仍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4、工业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排污单位发现后立即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仍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5、其他涉及民生工程、基础工程等公共利益设施的生产经营者或者运维单位发现非主观原因导致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后,立即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仍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需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
2 | 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 3、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需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3 | 对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需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 |
附件3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2、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
2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首次被发现; 2、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3 |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首次被发现; 2、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合格但未投入生产、使用; 4、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或者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配合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4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在试运行期间,因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采取将所产生的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设施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等应急措施后,已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仍超标放污染物的。(二)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 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十四条 |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
5 |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 |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附件4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丧失查封扣押必要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