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环保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办:
为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科学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推动企业提升环境绩效等级和治理效能,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5〕1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划分。各县(区)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划分企业独立个体,重点关注厂中厂、跨行业、跨工序的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业划分,以排污许可信息为依据,对单独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独立应急减排措施;对互为上下游生产工序的多个独立企业,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措施;对属于国家39个重点行业或省级12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评级并采取相应减排措施,不应纳入通用行业,坚决避免出现同一企业不同工序制定不同级别管控措施、多个独立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我市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各县(区)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实施绩效分级,指导企业对照国家和河南省《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评申报,对申报A级、B级、绩效引领性及保障类的企业,确认为符合绩效水平和要求的,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提交市局进行复核;对申报小微涉气类型的企业,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或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后提交市局,市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开展审核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及时向省厅备案审核。未经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厅(局)网站认定公告的企业,按原级别执行差异化管控措施。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评定。各县(区)要严格绩效分级管理,对未申报过绩效分级、保障类或小微涉气类型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对按照A级标准新、扩建的企业,未完成审核认定的,暂时按照B级企业管理;对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原材料供应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级别或引领性指标水平,按照承担保障任务实施“以量定产”措施,并逐年开展审核申报;对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要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减排措施,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等级较低的为准。同时,要进一步排查应纳未纳涉气企业,发现一家纳入一家,对未及时纳入或拒不纳入的企业,按照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在秋冬季期间实施生产调控。
四、进一步规范减排措施。各县(区)要规范应急减排清单填报,加强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动态更新“一厂一策”公示牌,并悬挂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切实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各县(区)对企业公示牌减排措施的真实性负责。在核查和制定减排措施时,限产核算基数为预警前近10日正常生产日均值和上一个秋冬季日均值的两者之间最小值,避免出现“停限产一定比例”“降低生产负荷”“每天停产几小时”“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等难以核查认定的减排措施;预警前10日已停产的生产工序、设备或备用生产工序、设备,不应纳入减排措施。在落实限产措施的同时,要同比例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实现产量与污染排放量“双控”。
五、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各县(区)要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门禁系统等手段,结合现场监督帮扶,对已评定的A级、B级、绩效引领性及保障类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每年开展资格审查和现场抽查复核“回头看”,对绩效申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企业,直接评为最低等级,企业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对于企业评级后又新、改、扩建或复产的生产工序、设备,应不低于已评定绩效等级水平,如未及时申报等级,将按照“短板原则”进行降级处理。
各县(区)要举一反三,全面梳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减排清单存在突出问题,对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一年内存在违法环境行为并受到环境处罚的A、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要及时实施降级;对应纳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2024年以来新、改、扩建生产工序、设备及企业,要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对“一厂一策”公示牌与应急减排清单措施不一致的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应急减排清单减排基数、措施与企业生产实际不符的,要及时修订更新,4月10日前将问题整改报告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送市局;9月20日前,结合年度绩效评级结果,将再次修订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送市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