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
发表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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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省辖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马勇光、张军、张培、章显、刘洪燕、陈静、刘培。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春晓、宋波、于莉、李婧、靖中秋、杜亮。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0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