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明确《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用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先就《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用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5日前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联系人:张淼 电话:6667602
附件:《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烧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用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处罚依据: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反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