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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

明确《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用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先就《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35日前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联系人:张淼     电话:6667602 

 

附件:《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烧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224

 


 

附件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燃散煤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处罚依据: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反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购买散煤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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