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书审〔2024〕1号清丰县城市管理局
清环书审〔2024〕1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关于清丰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由河南格硕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清丰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政务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位于清丰县固城镇通达路与南一路交叉口,总用地面积33333.5m2(约50亩)。总投资46708.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4万元。处理规模为5万t/d。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实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调节池、生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及调理池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2、废水:项目污水经“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磁混凝沉淀池+反硝化滤池+紫外和次氯酸钠辅助消毒”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永固沟排入马颊河。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3、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生产运行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区须设置固废存放场地,分类收集,尽可能做到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危废贮存室并符合危废相关要求,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指标为:COD:547.5t/a、NH3-N:27.37t/a。NOx:0t/a、SO2:0t/a、VOCs:0t/a、颗粒物:0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五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