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濮环范审表〔2025〕10号濮阳市中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19 浏览次数:

表〔2025〕10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

濮阳市中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调和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濮阳市中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格硕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中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调和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批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批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批表》,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批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批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批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储罐呼吸废气、装卸废气、动静密封点挥泄漏废气。储罐呼吸废气采用内浮顶罐+氮封技术;装卸区废气通过底部装载方式经气相管线收集后进入新建“油气回收装置(冷凝、吸附、吸收、膜分离)组合技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简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采取 LDAR 治理技术,减少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泄漏量。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571-2015)标准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中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的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绩效分级 A 级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储罐切水和储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储罐切水和储罐清洗废水经污水管道引至本厂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两级接触氧化法生化处理”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原水务范县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同时满足中原水务范县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清罐油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活性炭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清罐油泥经收集后采用密封桶包装,由有资质清罐厂家回收处置。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及时自行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运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5年2月19日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