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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审〔2025〕1号河南顿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27 浏览次数:

环审〔20251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关于河南顿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效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河南顿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由河南青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顿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效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政务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于清丰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孟德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南角总占地面积52750.98m2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万元。建设性质:扩建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高效复合肥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询。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实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拆包、投料、筛分、粉体流冷却器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冷却滚筒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引入各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8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熔融槽、一级槽、二级槽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及氨气经负压收集引入“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洗涤塔”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包膜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油烟净化器装置”处理,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循环技术”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排放限值《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肥料制造A级标准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

2、废水:厂区实施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返回至高塔工艺熔融工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软水制备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清丰中州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经厂区处理后废水满足《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清丰中州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标准。

3、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物、洗涤塔沉淀物、除尘器收集尘、车间沉降粉尘、纯水制备废滤芯、废包膜油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区须设置固废存放场地,分类收集,尽可能做到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危废贮存室并符合危废相关要求,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指标为:COD0.3208t/aNH3-N0.01514t/aNOx0.3445t/aSO20.119t/aVOCs0.775t/a、颗粒物:3.5383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五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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