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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台前审〔2025〕7号台前县民政局

发表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

濮环台前审〔20257

 

关于台前县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台前县民政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青木环保技术服务公司编制的《台前县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殡仪馆改扩建项目位于濮阳市台前县打渔陈梁庙村北,总投资1002万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4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和选址符合台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火化机产生的废气通过二次燃烧+火星拦截器+风冷换热器+干式除酸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系统+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遗物、祭品焚烧炉产生的废气通过火星拦截器+风冷换热器+干式除酸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系统+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 01-2015

2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加强管理、设备安装减振垫、墙体隔离、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遗物焚烧炉产生的炉渣暂存于焚烧炉炉渣收集桶内,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火化骨灰由各逝者家属装入骨灰盒带走。极少数无人认领的骨灰将存放于殡仪馆内的骨灰室内暂存,长时间无人认领将作为固废进行清理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石灰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15/年,二氧化硫0.0129/年,氮氧化物0.1464/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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