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台前审〔2025〕8号台前县盛达生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濮环台前审〔2025〕8号
关于台前县盛达生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台前县盛达生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青诚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盛达生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盛达生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项目位于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西杨村618号,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2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504-410927-04-01-238700),用地和选址符合台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主要为卸料堆积粉尘、投料包装粉尘、研磨粉尘、装仓粉尘,卸料堆积粉尘洒水抑尘后,及时清扫处理;投料包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研磨粉尘、装仓粉尘分别通过密闭管道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6297-1996)同时执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涉PM企业要求。
2、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后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沤制农家肥,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研磨机、包装机以及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限值。
4、固废。主要为除尘器粉尘、废包装袋、生活垃圾,除尘器粉尘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厂区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存放厂区垃圾桶,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333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