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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县环审〔2025〕15号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

濮县环审〔202515

 

关于对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青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濮阳市濮阳县八公桥镇南关,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322.6万元。项目规模:主要分期建设30吨生物质锅炉(一期建设1×15t/h生物质锅炉,二期建设1×15t/h生物质锅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一期、二期生物质锅炉废气产生的SO2NOx、颗粒物;分别经“低氮燃烧+SNCR+SCR+多管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4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根据区域管理要求,废气应同时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限值。

2.废水本项目一期二期均为软水制备废水与锅炉排污水经收集后用于吸收剂制浆、灰渣加湿、生物质燃料储存粉尘降尘,剩余部分用于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洒水降尘;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及厕所冲洗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本批复有效期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重新审核。

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本批复1-3页每张盖有公章)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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