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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书审〔2025〕1号汉玉伟木(清丰县)家居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

审〔20251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关于汉玉伟木(清丰县)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万套实木复合门、4万平方米全屋定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汉玉伟木(清丰县)家居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由河南晟达安环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汉玉伟木(清丰县)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万套实木复合门、4万平方米全屋定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人民路南侧、建设路东侧6,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6000m2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1万套实木复合门、4万平方米全屋定制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实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清丰中州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主要为喷漆水帘循环废水,经混凝沉淀+fenton氧化设施处理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清丰中州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厂区处理后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清丰中州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标准。

2、废气:木料加工工序产尘点应加装集气罩,所收集粉尘采用“中央除尘系统”处引风机风量应与产尘量相匹配,经15米高排气筒外排打磨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设施处理后,经15m排气筒外排;拼板、封边、擦色、修色、调漆、喷漆晾干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废气经预处理(水帘+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家具行业绩效分级A指标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

3固废:木屑、废边角废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要有固废的存放场地,尽可能做到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漆渣油磨漆渣、废胶桶、废漆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危废贮存室并符合危废相关要求,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指标为:COD0.0617t/aNH3-N0.0031t/aSO20t/aNOx0t/aVOCs1.936t/a、颗粒物0.8112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五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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