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范审表〔2025〕32号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
濮环范审表〔2025〕32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
关于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松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批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批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批表》,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批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批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批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氮封+平衡管+油气回收(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装卸废气通过油气回收(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采取LDAR治理技术,减少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泄漏量。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表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中通用涉VOCs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进一步处理。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经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为清罐油水混合物、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清罐委托有资质清罐公司处理,清罐油水混合物不在厂内贮存。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及时自行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运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