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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

发表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

各位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夏秋季臭氧(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O3超标天数明显增加,已成为制约全市夏秋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首要因素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进一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态环境部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简称《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标准》对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可能带来较大变化你们抓紧对照标准,提升工艺改进设施、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为扭转臭氧污染的严峻形势,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适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部分企业开展帮扶,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希望各位企业家一如既往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为留住蓝天白云、建设美丽濮阳贡献力量!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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