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5)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5〕25号
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100001584(1-1)
组织机构代码:66596444-5
法定代表人:史新峰
地址:濮阳市化工一路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经濮阳市环保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改〔2014〕16号)及送达回证和《关于做好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2月6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较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处捌仟元(8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