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4)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5〕24号
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100001584(1-1)
组织机构代码:66596444-5
法定代表人:史新峰
地址:濮阳市化工一路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经濮阳市环保局2015年2月调查核实,你单位2月5日锅炉废气总排口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668mg/m3、烟尘浓度49.7mg/m3、二氧化硫浓度747mg/m3,超过了你单位应执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200 mg/ m3、烟尘排放浓度限值30mg/ 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200 mg/ m3。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2月15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柒万元(70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