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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濮环罚〔2015〕26号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5〕26号

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春晓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10900001033766(1-1)

组织机构代码证:55691367-3

地址:濮阳市石化路西段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经濮阳市环保局2015年5月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报批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装置增加DMC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并已建成。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书、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规划意见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18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5〕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限期2015年10月底前补办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处壹拾肆万元(140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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