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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2015-4)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54

当事人名称:濮阳龙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新峰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100001584(1-1)

组织机构代码:66596444-5

地址:濮阳市化工一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15年2月5日你单位锅炉废气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668mg/m3烟尘浓度49.7mg/m3、二氧化硫浓度747mg/m3,超过了你单位应执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200 mg/m3烟尘排放浓度限值3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200 mg/m3我局于201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濮环罚〔201524),处以7万元罚款。2015年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5),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2月27日经我局复查,你单位废气仍超标排放,我局当即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7),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濮环连罚〔2015〕2号)。2015年3月13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超标排污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单位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525mg/m3二氧化硫浓度3622mg/m3并没有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拒不改正。我局当即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9,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濮环罚〔201524)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7号)及送达回证、《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濮环连罚〔2015〕2号)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违改〔20159号)及送达回证和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522向你单位送达了《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20154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20154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7万元,计14日,共计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9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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