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20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地面工程抢维修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 罚决字〔2019〕第 20 号
企业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地面工程抢维修中心:
地 址:濮阳县鲁河乡杜堌村村东
负 责 人:苏凯元
2019年1月23日,对你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下属油气维保第二项目部存在焊接施工过程中焊烟直排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2、处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 259802708653
备 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