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 10号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
濮环罚决字〔2019〕第 10号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16883R(5-5)
法定代表人:赵润琦
地址:河南省兰考县北关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执法人员祖香林、刘彦君于2019年3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50498钻井队正在文90-58井作业施工,现场有3台柴油机(每台功率均为1000kw),其中2台正在运行,在运行时不断有黑烟冒出,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 壹万伍仟元(15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