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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责改〔2019〕第36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1936

 

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4865529N

法定代表人:冯胜跃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大广高速口北1500米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于2019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总氮分析仪与等比例采样管被人为拔断,用螺丝钉堵塞拔断后的等比例采样器采样管,并将总氮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用不明液体代替水样,经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8日调查发现,你单位的这一行为是由你单位运行职工王晨操作的,其操作目的是将你单位实验室监测的总氮数据与总氮在线仪器监测的数据进行比较,看这两种方法下测得的数据是否一致。由于你单位的实验室没有环境监测资质认定且比对监测是有严格的技术要

 

求及操作流程,所以你单位实施将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不明液体将实验室测得的数据与在线仪器测得的数据作比较是不正确的。

以上事实,有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南省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禁止破坏损毁在线监控设施采样管线。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20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邢可军    

 联系电话:15893207818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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