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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1〕第1号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1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11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正常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为大广高速南乐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方,濮阳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监测显示:2020年8月30日大广高速南乐停车区污水处理站出口水中,COD 69mg/L,氨氮15.1mg/L,总磷3.22mg/L,外排水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条例》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D-2020-05)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1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6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 0270 8653;代办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  邮政编码:457001

行政机关联系人:董茂           联系电话:0393-6667389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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