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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1〕第5号濮阳市万泰特种润滑脂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5

 

濮阳市万泰特种润滑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MA45G3UY3W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昌湖办事处泘沱村

法定代表人:吉金向

 

本机关202084日至112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私自使用硫酸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酸、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新增污染物大量增加。项目属发生重大变动,且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建设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硫酸购买备案证明”;“河南中基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硫酸购买记录”;“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影像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011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4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你公司已委托河南信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我局于1028日委托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认定,并对其厂内实际投资额进行评估论证。经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查认定,且你公司认可,全厂实际建设投资2234267元。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按照总投资额2234267的百分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柒佰壹拾叁元柒角伍分(111713.75)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 0270 8653;代办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  邮政编码:457001

行政机关联系人:谭小旺          联系电话: 0393-8222692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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