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4号河南省其骏商贸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4号
河南省其骏商贸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EJLX4H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颜村铺乡赵楼村
法定代表人:付高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德上高速范县服务区及污水处理设施为你公司运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执法监督监测,经监测发现2020年8月29日德上高速东侧范县服务区污水处理站出口COD86mg/L、氨氮36.8mg/L、总磷3.52mg/L,外排污水COD、氨氮超过环评批复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总磷超过环评批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D-2020-05)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路186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晓丽
联系电话:6667602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