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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21〕第7号濮阳市鸿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1-2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7

 

濮阳市鸿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716780XF

地址: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改芳

我局于20201012你公司装卸黄土施工中,未采取降尘措施立案调查进行调查,经调查,公司在文留采油厂文一联合站污水池改造施工期间,装卸黄土施工中,未采取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102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04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装卸黄土时采取适当抑尘措施,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2.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常慧         联系电话:13629868241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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