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3号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3号
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1XK608X
地址:岳村乡石伟店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王路军
一、环境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2021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处于断网状态,且未上传数据,现场工控机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5月13日始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并保存数据。你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第01005号),你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举行听证。经听证研究,你公司发现监控设备故障,虽主动要求移动公司进行维修,但在移动公司多次现场维修网络故障期间,并未依法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且第一时间进行了维修,对未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设备连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了补传,整改态度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第0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会议集体讨论,结合本案各项指标,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随案卷存档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晓丽
联系电话:6667602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