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6号濮阳市德宝橡胶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6号
濮阳市德宝橡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7566468550K
地址: 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永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你公司治污设施加碱口开启不顺畅,提供的购买碳酸钠和氢氧化钠记录数量与尾气处理设施加碱记录数量有出入,且加入的碳酸钠改成氢氧化钠后,记录加入量和之前加入的碳酸钠量相当,PH值也一样,不能如实反映加碱情况及处理效果,且台账记录人笔迹与你公司委托接受调查人员的笔迹相同,存在台账造假。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收集的现场照片、购买脱硫剂二联单、尾气处理设施加碱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濮环罚先告字〔2021〕第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首要裁量因素为提供假信息,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1,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经裁量计算及行政处罚案件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玖万贰仟元(9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随案卷存档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卫河路中路186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晓丽
联系电话:0393—6667602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