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8号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清丰县永官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580547672
地址:清丰县姜骆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永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立即提交排污许可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8月13日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然没有提交排污许可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 2021年9月27日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01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体,但不在保护区内;违法事件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经裁量计算及经局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837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