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9号南乐县渝溪建材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9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南乐县渝溪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DCDQ1W
地址:南乐县寺庄乡张浮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良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6日,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和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南乐县渝溪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尘烟气实时监控数据显示颗粒物为零值。你公司关于更换烟尘仪的报告显示2021年5月29日烟尘仪就出现故障,至今未修复,未保证其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该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濮阳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根据调查情况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 2021年10月12日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01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2.监测数据误差判定标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内的;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判定标准: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5%的;4.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判定标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75%-90%的;5.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经局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玖万贰仟元整(9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