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5号河南省中利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21〕第01015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中利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6382025XQ
地址: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亚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河南省中利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喷漆房外废气处理设施光氧灯管共3组,每组20个灯管,其中
10个灯管损坏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共有四组活性炭过滤棉,部分堵塞。发现问题后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 2021年8月26日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21〕第01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
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3.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局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69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