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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2〕17号河南雷佰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 环罚决字〔2022〕17 号

 

河南雷佰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5NUQ6U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西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国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铝锌废催化剂危险废物,露天存放于厂区南墙外侧院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2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敏感程度,内容:建设用地、林业用地,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内容:3个月以内或2次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处罚金额(X):870000,代入公式:870000 = 600000.0 + (1000000.0 - 600000.0 ) x [5.0/5 +((4+1+1+1)/(5x4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能够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处以87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减少10%。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拾捌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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