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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2〕4号濮阳市云龙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云龙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7Y396A

住址:濮阳市101省道与经八路交叉口北3000米路东华龙区岳村镇瓦岗村村北

电话:139497019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慧婷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6月8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5月27日废水污染物监控因子氨氮日均排放值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0.4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内容有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没有违法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立即整改,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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