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2〕19号濮阳市铁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2〕19号
濮阳市铁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85693A
地址:濮阳市区京开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莉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对油气回收进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2〕1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1)/(5x3))] x50%,自
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对油气回收进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