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2〕13号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2〕13号
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174081432
地址:县城仓颉东路延伸段安济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锦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22日、1月26日、1月28日,你单位污水外排口明渠内安装的污水流量计未在规定位置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已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照片;企业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2〕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
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75%-90%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92000,代入公式:92000=20000.0+(200000.0-20000.0)x[3.0/5+
((1+1+1+1+1)/(5x5))]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1月22日、1月26日、1月28日污水外排口明渠内安装的污水流量计未在规定位置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玖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