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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2〕23号范县中原石化加油站

发表时间:2022-10-2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223

 

范县中原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0C9XR5E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南环路镇政府东200米路北

投资人:赵守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0日河南海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非道路移动源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为不合格;1#、2#、4#加油机的液阻检测结果为不合格;3#、2#、1#、4#、5#、6#、7#、8#汽油加油枪(MAIDE)气液比(快档)报告数据为:0.83、0.52、0.86、0.00、0.00、0.00、0.00、0.00,结果显示不合格,2022年8月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南邺都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2#汽油加油枪(MAIDE)气液比(高档)报告数据为:1.32,结果显示不合格,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影像;检测报告(HD22D066);检测报告(邺都检字第O2020080101号);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2022080174)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项目变动情况说明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2〕3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1)/(5x3))]x5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结合现场复查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托“万人助万企”活动,减免20%罚款,即处罚款44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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