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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2〕7号范县中濮石化加油站

发表时间:2022-10-20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27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范县中濮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551625429P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北环路城角村路口西240米路南

电话:136139315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营 职务:站长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4月23日现场检测结果显示,2#汽油加油枪(正星)气液比(快档)报告数据为:0.85,结果显示不合格,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2年8月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南邺都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各项检测结果均合格,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影像;检测报告(HD22D086);检测报告(邺都检字第O2020080108号);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2022080173)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状环境评估报告节选;现场勘察示意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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