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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2〕11号河南中和电气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21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中和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3153195J

住址:濮东产业集聚区新东路北段电话:156939733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杰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2815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8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环保用电监控平台推送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喷漆房治污设施异常(202288日下午15:30-16:30:该单位生产设施喷漆房的实时功率为12.681KW,启停阈值为5KW,属于正常生态状态,关联的治污设施光氧的实时功率为0KW,启停阈值为0.5KW,未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异常。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202288日下午1420分有工人将大约60个铁箱、两桶油漆、一桶稀释剂运送至该单位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202288日下午1420分有工人将大约60个铁箱、两桶油漆、一桶稀释剂运送至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单位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2022881640分工人离开喷漆房,202289日上午840分由一辆车牌号为豫J0D707白色越野车将喷漆房内喷好的铁箱装车拉走。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815日通过调查询问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李刚民(220102196503163415)得知202288日下午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喷漆房临时租给了你公司进行喷漆作业生产,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喷漆房202288日喷漆作业生产所用原辅料、生产人员均为你公司提供。通过调查询问,你公司负责人已承认202288日下午在濮阳市创立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喷漆房内进行喷油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喷漆过程中处理设施风机已开启但处理设施光氧未开启,致使产生的挥发生有机物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佐证材料经核查,你单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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